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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、学业奖学金、学校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等,以下是奖助学金设置情况,供大家参考,如有变动,以官方最新消息为准。


说明: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常为20000元/年,学业奖学金基本全日制学生全覆盖(一等8000元左右,二等5000元左右,三等3000元左右),国家助学金通常为6000元/年,学校奖助学金由院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。


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


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


第一条  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 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、 潜心科研、勇于创新、积极进取,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 好地完成学业,根据《财政部 教育部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 退 役军人部 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科教〔2019〕19 号)、天津市财政局、天津市 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 的全日制研究生。


第三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来源为: 财政拨款、学费收入、 社会捐助等。


第二章  奖励比例、标准与基本条件


第四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设博士学业奖学金和硕士学


业奖学金。


第五条 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


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覆盖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全部一年 级博士研究生; 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 级,采取申请制。具体标准及比例见表 1。


表 1: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(单位: 元/年)


第一学年

新生奖学金

比例

18000

100%

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

奖学金类别

学业奖学金

比例

一等学业奖学金

18000

不高于 40%

二等学业奖学金

12000

不高于 60%


第六条 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


推免生获得新生特等奖学金; 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获得 新生普通奖学金。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、


二、三等三个等级,采取申请制。具体标准及比例见表 2。 表 2: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(单位: 元/年)


奖学金类别

第一学年

新生奖学金

比例

特等奖学金

10000


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

普通奖学金

2000

奖学金类别

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

学业奖学金

比例

一等学业奖学金

12000

10%

二等学业奖学金

8000

20%

三等学业奖学金

4000

40%


第七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应当考虑学生的综合能力, 构建以“开放”、“交叉”、“贯通”为特征的科学、合理的考核指


标,突出学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。


第八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:


( 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
( 二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
( 三) 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
( 四)诚实守信,品学兼优;


( 五)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;


(六)过去一年中无因违反国家法律、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


处分、课程不合格、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、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 事故或损失、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,给学校和集体声誉造成严重 影响的情况。


第九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奖条件 的人数进行测算,适度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(专业、方 向)倾斜。


第三章 评审组织和程序


第十条  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由主管校 领导、研究生院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。领导小组负责 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; 统筹领导、协调和监 督本校的评审工作; 处理和裁决有关申诉事项。学业奖学金评审 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。


第十一条  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( 以下简 称评审委员会)。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,主管研究生工作 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、管理人员、研究生导师代表、 研究生代表任委员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的申请、


组织、评审等工作,并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。评审委员会 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和修改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 金管理实施细则( 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 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布实施。


第十二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,申请人如实填 写相关申请审批表,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《实施细则》 对申请人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、 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。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 单后,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 5 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学院公 示无异议后,形成相关汇总表,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, 加盖学院公章,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,学生 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。


第十三条  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 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,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 5 个工 作日的公示。全校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 果报送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

第十四条  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 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,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。 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,可在学校公 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。


第十五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 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为导向,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,杜绝弄虚作假。


第十六条  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,


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,将视情节给予处分,受奖前直接取 消获奖资格,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。


第十七条  研究生院于每年 12 月 31 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 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 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
第四章  附  则


第十八条 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、其他 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。


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从 2021 级研究生开 始实施,2021 级以前的研究生仍按照《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 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(津理工研究生〔2018〕 10 号)》 执行。


第二十条 《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 法(津理工研究生〔2018〕 10 号)》执行至 2021 级以前研究生 毕业时, 自动废止。